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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电动车火灾重大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安全警示

发表时间:2021-10-21 来源:原创

一、事件概况

2021年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街道幸福艺居小区6号楼因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造成5人死亡。起火建筑共五层,其中四层、五层为复式结构。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三层租户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家中充电,电池发生爆炸起火,三层起火后迅速蔓延至四层阳台、客厅,直至五层卧室,导致五层住户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目前,火灾肇事方已被通州警方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在本次火灾中丧生的五层住户共一家6口,除了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外,均无一幸免。根据肇事方交代的“因为当时在睡梦中,就听到那个阳台上砰的一声响,然后就蹦出好多火花。客厅有几处着火点,大部分都在阳台,一开始觉得事不是很大,但是结果酿成这么大的事情,反正归根根源还是自己的过错,但是可能现在说什么也都晚了”判断,此次火灾事故之所以产生如此惨剧,不仅是因为肇事一方缺乏安全用电意识,更是因为其轻视室内电动车充电的危险后果。

二、法律分析

1.刑事责任的承担

从目前已发布的信息显示,本次火灾事故的肇事方因其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本次火灾事故导致5人死亡,肇事方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的承担

本次火灾事故的肇事方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此次火灾烧毁他人房屋、财务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应向因本次事故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项。

(1)财产损失

本次火灾事故的肇事方为三层租户,火灾起因初步判断为租户在室内充电的锂电池爆炸起火,据目前发布的资料显示,本次火灾系肇事方个人原因造成,则应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方应当赔偿此次火灾事故受害人因房屋、财物被烧毁产生的财产损失。

(2)人身损害赔偿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即本次火灾事故的肇事方应赔偿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款项有:

①死亡赔偿金。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②丧葬费。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③被扶养人生活费。若死亡受害人存在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肇事方还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上述涉及到的权利人可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要点建议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却并未引起公众对此类事件的足够重视,直至本次惨剧的发生。

本次事故发生后,北京市住建委紧急通知,并于9月20日当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物业公司立即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检查。但是避免此次事件的重演,对于电动车的管理不仅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升管理水平,更需要每一名电动车所有人提升自身对违规充电危害的认识。谨以此文提出如下建议:

01

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来讲

根据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相关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可采取如下相应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1)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张贴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标识,并加强巡查,一经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要及时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应立即上报消防救援部门。

(2)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同时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充电场所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危害的宣传警示,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02

扑救初级火灾能力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具备电动车停放、充电相关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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