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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发表时间:2021-10-21 来源:原创

工伤保险一直是社会保险项下的解决工伤问题的重要途径。近些年,随着社保政策的全面覆盖,工伤赔付这个问题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除了正常的劳动者之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企业方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始终是实务当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

2010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了针对山东省高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政策的落地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大量的司法案例也依据该答复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判决。

但是该政策的施行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随着经济发展的进步和社会保险种类的不断完善,是否可以结合各个行业的内部情况对该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工提供劳务,因为员工自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企业无法为其缴纳保险,是企业在客观方面履行不能,员工受伤后全部工伤或者工亡责任由企业方来承担明显对企业方苛责过重,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员工的稳定就业。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现象的凸显,在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及公民身体素质条件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居民或者农民在退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务工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有利于减轻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负担也为社会服务型岗位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大量超龄劳动者的加入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升了公民个人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务者因自身年龄原因,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甚至工亡,在没有社会保险作为补充和支持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巨额的赔付金,企业极有可能因赔付责任过重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最高院的这一指导性政策的实施虽然充分考虑到了受伤员工的个体利益,使工伤职工及家庭得到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该指导性政策的实施可能迫使很多企业不再愿意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提供职务,企业将以提高用工成本招聘年轻的劳动者来降低发生工伤或者工亡后的赔付风险。从长远来看,企业的破产或者限制务工人员的年龄必然间接导致了大量的超龄务工人员因找不到工作而再次失业,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还将持续凸显,这一群体可以作为补充劳动力为社会继续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是从年龄、身体综合条件等多方面综合考虑,这一群体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亡的风险相比同岗位的年轻职工概率高很多。而提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量务工者的工作概率及降低企业对这一群体在工作过程中的工伤、工亡赔付风险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问题。

二、探索不同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及从业危险程度缴纳团体保险或者强制要求特定行业缴纳雇主责任险或将成为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时,公司方通常考虑到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显著降低用工成本,企业在不了解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大量雇佣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此造成了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既无社会保险也无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类型商业保险,一旦自身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将面临公司方可能无支付能力或者支付意愿,这一现象激化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在此情形下,探索为特定人群或者特定行业制定行业要求,强制要求部分高危行业或者为所有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商业型保险或许是减轻企业赔付风险和负担的有效途径。用费用较低的商业保险代替相对额度较高的强制缴纳的社会保险,企业方既降低了用工成本又降低了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后的赔付责任,对企业而言不失为一种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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