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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几年

发表时间:2021-10-22 来源:互联网

一、涉及到劳动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几年

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档案要保存多少年,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依据档案法规定,劳动争议档案保存期限可少于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二、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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