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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工程项目中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违法分包的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25 来源:北京辉诺律师事务所

雇员人身受到损害后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在工程项目中如果存在分包方将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是否应该对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员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个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文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实例,为您解答以上问题。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2民终10016号

阅读提示:

2019年5月22日,章某某通过熟人找到罗某某干活,约定工资350元/天,进行外门头加建工程施工,做刮腻子和油工。2019年6月9日,罗某某在干活期间从高架梯上摔下来。受伤当日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救治并入住该院,后于2019年6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股骨颈骨折;2.左髂骨骨折;3.第12肋骨骨折(左);出院医嘱为:1.卧床休息;2.患肢免负重;3.两周后门诊复查;4.不适随诊。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罗某某致残程度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一审中,德建筑公司提交《装修工程终止协议书》,以证明龙德建筑公司与华逸飞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已经解除合约,罗某某受伤与龙德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甲乙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即日终止……乙方为感谢甲方友谊,仍委托原施工方保质、保量完成剩余工程内容。相关费用由甲方与施工方直接结算。该项目以后的质保、维修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均认可其中的“原施工方”系章某某,该工程的收尾工作由章某某负责。罗某某认为该证据系华逸飞公司与龙德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真实性无法核实,根据该协议第三条能够证明龙德建筑公司委派无资质的个人承包涉案工程,在指派上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罗某某与华逸飞公司、龙德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华逸飞公司、龙德建筑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是否应对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主体关系看,根据一审庭审中双方陈述,章某某与华逸飞公司共同支付了罗某某的劳动报酬,且各方均未能就章某某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提交证据,故华逸飞公司与章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龙德建筑公司,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龙德建筑公司与罗某某之间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故对罗某某要求龙德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罗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庭审中各方陈述,足以证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章某某和华逸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提供了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故应当对罗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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